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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卡还不清 法律要说得清
王云帆
一张已经注销的信用卡,让
资本的天性是最大限度追求赢利,银行单方设计并给定格式合同的运用同时带来了“霸王条款”的泛滥。“霸王条款”不是新问题,对“霸王条款”的法律规制也并非缺失。《合同法》第39条就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第40条规定,“格式条款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依照上述法律条款,实践中大量存在的“霸王条款”要么应归依无效,要么应作出有利于消费者的解释。而事实上经营者仍对“霸王条款”乐之不疲,在多数情况下,并非这些经营者不知法,而是经营者假其强势地位欺负不懂法的消费者——在庞大的消费群体中,法律专家或具备一定法律知识的人总在少数。
遏制“霸王条款”的泛滥,需要监管机构的严格管理,需要司法机关的公正裁判,也亟待公益诉讼的介入。当然,作为消费者“娘家”的各级消委和消协,应勇敢地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用有所作为让消费者真正感受到“娘家”的价值与温暖。
责任编辑:lidong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227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