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汝南县工商局查处一起利用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

本报讯 (通讯员 祖海燕 李国富)近日,汝南县工商局查处一起某信用合作联社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案,没收违法所得8.9余万元。

前不久,汝南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发现,汝南县某信用合作联社在与借款申请人签订的《个人一手房贷款合同》内容中,涉嫌利用不平等格式条款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经查,当事人在经营抵押贷款业务时,借款人先提出申请,由当事人的信贷员进行调查,再根据授信额度由基层信用社贷审组或联社贷审委进行审查和贷款审批,最后由基层信用社或联社个人金融部或联社营业部与借款申请人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由当事人的信贷员与借款人或者抵押人共同到该县房地产管理所办理房产抵押登记领取《房屋他项权证》,上述证件上登记的“房屋他项权利人”为基层信用社或联社个人金融部或联社营业部。办理抵押登记的费用由借款人向该县房地产管理所缴纳。办完抵押登记后当事人再将贷款款项交付给借款人。

据统计,从20105月至案发,该信用合作联社共办理296笔个人用以取得产权的房产作抵押的贷款业务,借款人共缴纳登记费用8.916万元。

该局认定,当事人利用格式合同转嫁本应由其承担的房屋抵押登记费用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了以合同的格式条款为据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条和《河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该局遂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没收违法所得8.916万元。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2408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