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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得税优惠政策延长我市小型微利企业受益

□晚报记者   刘金霞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国税局了解到,按照有关文件规定,2011年,我市将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此举对我市小型微利企业来说称得上是一份大礼。

据悉,201111日至201112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但不包括非居民和核定征收企业。

                    (线索提供   张固明)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298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