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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2月1日施行
本报讯 (记者 弓华静 通讯员 刘 健)《河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
《办法》制定的目的是为推动全省商标快速发展,鼓励企业创新自主品牌,在工业、农业和服务领域培育一批具有明显市场竞争优势、拥有河南自主知识产权的著名商标,提升企业的国际、国内市场竞争力,依法保护名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办法》规定:工商部门负责著名商标的组织认定、保护和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成绩显著的著名商标单位和个人给以表彰和奖励;著名商标所有人可以申请冠以“河南”字样的企业名称;申请认定著名商标应当符合6个条件:1.申请人为注册商标所有人;2.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连续使用满3年;3.使用该商标的商品在同类商品中质量优良,在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的知名度;4.使用该商标商品的主要经济指标在本省同行业中位居前列;5.近3年来未发生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等违法行为;6.有严格的商标使用、管理、保护措施。
《办法》加大了对著名商标的保护力度。著名商标所有人在著名商标有效期内,可以在其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及其包装、装潢、说明书、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著名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知名商品,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使用;自著名商标认定之日起,著名商标所有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以与著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申请企业名称登记,属同行业的或者虽属不同行业但足以引起公众误认,并可能对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的,工商部门不予核准;未经依法认定,擅自使用“河南省著名商标”字样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可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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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15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