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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摩托车下乡四个月 农民享受补贴千万元
□晚报记者 滑清泉
本报讯 凡具有我省户籍的农民以及农场、林场和渔场职工(以下简称购买人)在省内购买规定车型的汽车、摩托车,且符合规定条件的,均可享受财政补贴。昨日,从市财政局传出消息,自3月底我市启动汽车、摩托车下乡财政补贴以来,全市已销售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494台,补贴金额近200万元;销售摩托车5885辆,补贴金额1100多万元。
“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和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摩托车每户限购两辆。”市财政局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对将三轮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或新购微型客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0%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5000元;购买摩托车的,按销售价格的13%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为650元。如购买的补贴类车型为本省生产的,除按国家规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外,再增加3%的补贴。
据介绍,享受下乡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产品必须在车身外部显著位置标注汽车、摩托车下乡标志。乡级财政部门在审核汽车摩托车指定位置的下乡标志后,方可将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拨付给农民车主。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为享受补贴的购买人办理车辆牌证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按规定严格登记,同时负责核实换购轻型载货车购买人的报废车辆情况,开具机动车辆注销证明,对享受财政补贴的汽车、摩托车,两年内不予办理转让过户手续。
目前,2009年第一批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已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我市各县区财政中央特设专户。市财政部门要求各县区在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兑付过程中严格执行“六不准”,即不准降低补贴标准,不准借机向购买人收取任何费用,不准用补贴款抵扣各种收费和债务,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向享受补贴购买人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支付补贴资金。
责任编辑:lidong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26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