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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家保险公司交强险报告:去年10家盈16家亏

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29日向社会公布了2008年度交强险业务情况。在26家承保公司中,10家公司的此项业务实现赢利,另外16家则显示亏损。

2008年会计年度结束后,经营交强险业务的26家保险公司分别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交强险业务情况进行了审计,各会计师事务所均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交强险业务相关报告进行了审核。

在这26家公司中,10家公司的交强险业务实现赢利。其中,承保规模最大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2008年经营利润达20.11亿元,稳坐头把交椅;排名第二的是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赢利4.39亿元。在亏损的16家公司中,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亏损最为严重,达2.19亿元;其次是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亏损2.14亿元;安信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亏损最少,也有619万元。

而在交强险保费规模超过10亿元的12家保险公司中,盈亏比例则发生微妙的变化:7家公司赢利,5家公司亏损。汇总数据显示,2008年度全国交强险实现经营利润17.6亿元,其中承保利润10.3亿元,投资收益7.3亿元。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交强险工作组向媒体表示,造成各公司交强险经营结果差异的主要原因在于:一是规模差异,各公司交强险经营规模不同,产生规模成本或规模效益的差别,造成交强险费用率的差异;二是地区差异,由于各地交强险经营结果不同,所以各公司分支机构在分布区域上不同,会造成交强险经营结果上的差别;三是结构差异,由于各公司交强险销售渠道不同,造成承保车型的结构不同,造成交强险经营结果的差异;四是投资差异,各公司对交强险可运用资金的投资策略或能力上不同,造成交强险投资收益存在差别;五是管理差异,个别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水平需进一步提高。(据新华社电)   

新闻背景

交强险的由来及现行费率

为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问题,国际上普遍建立了机动车强制责任保险制度。我国于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首次提出,“建立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并规定了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和原则。2006年3月,国务院颁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正式确立交强险制度,于当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了交强险制度的基本框架,成为交强险制度实施的最主要的法律规范。

交强险作为一种责任保险,主要功能是:对被保险机动车在使用过程中,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依法应当由被保险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该制度的创设目的在于为交通事故受害人提供救助,促进道路交通安全。

与传统商业三责险相比,交强险在保障范围上有非常显著的扩大。一是采取了严格责任的赔偿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发生交通事故,无论机动车方是否存在事故责任,无论事故责任大小,承保公司均需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是未设定任何的免赔额或免赔率;三是除法律规定外,几乎无任何其他除外责任。

交强险不是一项孤立的制度,而是一个涉及到立法、司法、交通、运输、保险、财税、医疗等多个领域的系统工程。《条例》对各有关部门在交强险制度运行上的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涉及五大部门,其中:保监会负责对保险公司经营交强险业务实施监督管理,审批保险公司从事交强险业务的资格,审批交强险基础费率;公安交管部门、农业机械部门负责对机动车的投保情况实施监督检查;财政部会同保监会、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卫生部负责组织制定用于指导交通事故受伤人员治疗的有关临床诊疗指南;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制定交强险费率与机动车交通违法行为记录、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费率浮动标准;保监会、公安部、农业部及其他有关部门负责建立交强险信息与交通违法信息、交通事故信息的共享机制;保监会会同公安部、卫生部、农业部负责规定交强险的责任限额。

交强险实施两年半来,已就社会关心的基础费率及责任限额问题进行了首次调整,调整之后,交强险的责任限额由原来的6万元提高到12.2万元,整体费率平均下调了6.8%。新版交强险自2008年2月起实施至今。

交强险在现行的12.2万元总责任限额下,实行分项限额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万元和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无责情况下,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为1.1万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100元。

交强险现行的基础费率共分43种,家庭自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和挂车9大类43小类车型实行不同费率。如6座以下家庭自用汽车全国统一的基础费率为每年950元。(据新华社电)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287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