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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
□晚报首席记者 户向阳
本报讯 全市各级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执法时,禁止无备案执法、无证执法,禁止粗暴和不文明执法。为严格规范行政机关执法行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日前转发《市优化经济发展环境领导小组关于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暂行办法》,对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涉企检查行为进行进一步规范。
《办法》规定,全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受行政执法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委托从事行政执法职能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对企业进行检查时,禁止无备案执法。对企业进行检查前,须填写驻马店市涉企检查备案登记表,将检查的依据、时间、对象和有关事项等报同级优化办登记备案。在执法检查时,禁止无证执法,禁止粗暴和不文明执法。
《办法》规定,对涉企检查执法要实行评比达标、办班、培训备案制,实行调账、查账审核备案制,推行行政处罚听证制,推行行政许可听证制,推行企业首次轻微违法不罚款制,推行收费、罚款低额度制,禁止重复罚款等。
《办法》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优化办应加强对各级检查部门的检查、收费和罚款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严肃查处损害经济发展环境的行为,对顶风违纪者和典型案件予以公开曝光。同时,纳入市政府目标考核范围。
责任编辑:lidong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2935.s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