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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部门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

三部门调整小额担保贷款政策

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也可申请小额贷款

□晚报记者   刘金霞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获悉,该局与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驻马店中心支行联合转发了《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通知》扩大了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提高了贷款额度,与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相比,有以下特点:

 

小额担保贷款额度提高

 

《通知》中明确规定,在现行政策已经明确的小额担保贷款借款人范围的基础上,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均可按规定程序向经办金融机构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为5万元,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对当年新招用符合小额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最高额度由原来的100万元提高到200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3个百分点

 

      200811起,小额担保贷款经办金融机构(以下简称经办金融机构)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其贷款利率可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其中,微利项目增加的利息由中央财政金额负担,所有小额担保贷款在贷款合同有效期内如遇基准利率调整,均按贷款合同签订日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本《通知》发布之日以前已经发放、尚未还清的贷款,继续按原贷款合同约定的贷款利率执行。

三部门表示,小额担保贷款利率上浮的核心目的,是为了使经办金融机构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用贷款利息覆盖贷款的成本和风险,增强金融机构做好小额担保贷款业务的内在激励,促进小额担保贷款业务可持续发展。

 

加大对小企业扶持力度

 

三部门表示,加大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扶持力度,充分发挥其对扩大就业的辐射拉动作用。

经办金融机构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小额担保贷款,由财政部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50%给予贴息(展期不贴息),贴息资金由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负担一半。经办金融机构的手续费补贴、呆坏账损失补贴等仍按现行政策执行。鼓励各省级和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利用担保基金为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373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