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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赔偿 应由谁来承担

□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案情回放

2007年某天晚上,王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沿107国道由南至北行驶,途中猛然发现路上堆有沙堆。王某为躲避沙堆,急转弯时,将同相而行的张老汉撞翻在地,致使张老汉全身多处受伤。同时,王某由于撞车,从摩托车上飞出五六米远,重重摔在地上,致使左腿骨折、脑震荡。

事故发生后,经交警认定,王某对此事故负主要责任,张老汉负次要责任。

张老汉为治病花掉医疗费3700多元,住院97天。经法医鉴定,张老汉构成八级伤残。王某为治病花掉医疗费25000元,构成十级伤残。另王某的摩托车报废,经评估摩托车价值3000元。两个人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王某向律师进行了咨询。

律师评析

1.本案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2.本案当事人的过错状态为混合过错,各自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3.本案中当事人可主张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等。

4.王某除可要求张老汉承担次要赔偿责任外,还可根据《民法通则》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规定,向沙堆所有人或管理人主张全部损失的赔偿权利。当然,张老汉也可要求王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43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