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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车用燃气瓶者 限时登记
晚报记者 曾继光
本报讯 各出租车公司和公交公司等单位是车用燃气瓶的安全主体责任单位,应尽快落实燃气瓶的定期检验和使用登记工作。已安(改)装完毕车用燃气瓶的必须在30日内到市质监局办理使用登记手续。这是昨日记者从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了解到的消息。
为了加强车用燃气瓶的安全监督与管理,保证气瓶安全使用,消除安全隐患,根据国务院第373号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及国家质检局《气瓶安全监察规定》、《关于加强车用燃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和《气瓶使用登记管理规则》的要求,已安(改)装车用燃气瓶的车辆必须在30日内将气瓶出厂资料、气瓶安(改)装单位出具的安装证明到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科填写“车用燃气瓶使用登记表”办理使用登记手续。各车用燃气瓶安装单位应将所安装车用燃气瓶的车辆牌号、气瓶编号、改装日期等全部资料清单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对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车辆,各车用气瓶充装站不得对该气瓶加气,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气瓶不予充装。
责任编辑:lidong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3450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