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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我市新农合医疗统筹补偿作出调整

新规定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

       本报讯 (记者 黄育南)16,记者从市卫生局获悉,按照省卫生厅、省财政厅和省中医管理局统一部署,2013年,我市新农合医疗统筹补偿作出相应调整,从11起,我市新农合医疗统筹补偿已按调整后的规定进行运行。

    新规定对住院医疗费用实行分级分段补偿。具体比例如下:乡镇卫生院起付线为200元,200元至1000元部分补偿比例按70%1000元以上按90%执行;县级医院起付线为500元至700元,不超过2000元补偿比例按60%,超过2000元部分按80%执行;市级Ⅰ类医院起付线为1000元,不超过4500元补偿比例按50%,超过4500元部分按70%执行;市级Ⅱ类医院起付线为1500元,不超过4500元部分补偿比例按50%,超过4500元部分按70%执行;省级Ⅰ类医院起付线为2000元,不超过8000元补偿比例按45%,超过8000元部分按65%执行;省内Ⅱ类医院起付线为3000元,不超过8000元补偿比例按45%,超过8000元部分按65%执行。省外医院的起付线和补偿比例与省内二类医院相同。

       参合人员年度内在同级别医疗机构第二次及其以后住院的,可将起付线降为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起付线的50%14周岁以下(含14周岁)儿童住院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定点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50%;参合人员在县级及以上中医医院住院治疗的,补偿起付线在规定的同级医疗机构补偿起付线基础上降低100元。对符合条件享受两项及以上起付线优惠政策的参合人员,只能享受最高级别的一项优惠政策;参合人员转诊至省内经县及县以上新农合管理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执行本县同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规定的补偿标准;统筹地区外设农民工定点医疗机构的,执行新农合服务协议规定的补偿标准。

    住院补偿封顶线以当年实际获得的大病统筹补偿金额累计计算,全省统一为15万元。对一次性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超过5万元的参合患者,新农合实行分段补偿,5万元以内(含5万元)部分按相应级别医疗机构规定比例补偿,5万~8万元(含8万元)部分按80%的比例给予补偿,8万元以上部分按90%的比例给予补偿。

    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入、出院年度连续参合的,住院医疗费全部参与计算,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对住院医疗费用过高的,可分年度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新参加新农合的,只计算新参合年度发生的住院医疗费,按照出院时所在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跨年度住院的参合人员出院年度未参合的,只计算上年度住院医疗费用,按照上年度补偿标准计算补偿费用。参合人员经转诊至省外各级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实际补偿比例过低的,可将住院医疗总费用去除起付线后,按不低于30%的比例给予保底补偿。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2/14311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