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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晚报首席记者  户向阳   通讯员   魏道阳

本报讯   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在定点医院就医时,可以优先挂号、优先就诊、优先取药、优先住院,并享受三项优惠待遇:免收其门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和病房的空调费、暖气费;检查治疗项目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20%;药品费用减免比例不低于10%。这是记者昨天从市民政局了解的消息。

据悉,为认真落实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待遇,切实解决重点优抚对象的医疗困难,近日,市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四部门联合制定下发了《驻马店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我市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进行明确。《办法》指出,优抚对象的医疗保障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办法》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的优抚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中70岁以上人员,纳入定额门诊慢性病补助。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在医疗保险报销后,对一至四级残疾军人和五至六级残疾军人再进行分别不低于95%和90%的医疗补助。

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优抚对象(除一至六级残疾军人外),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或者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规定补偿范围、限额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困难的,按照规定比例报销(补偿)后的剩余部分,对七至十级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在乡复员军人给予不低于40%的补助,对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退役人员给予不低于30%的补助。

《办法》还规定,优抚对象因患大病医疗费用支出数额较大,其医疗费用在经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补偿)以及医疗补助后,个人负担仍有较大困难的,纳入城乡医疗救助体系给予救助。

《办法》要求各县区于4月底前出台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具体实施办法,6月底前在全市范围内建立优抚医疗补助“一站式”结算机制。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08/1851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