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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违法占地的政策解读(二)

       五、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对村民建住宅房规定了严格的限制条件,包括一户一宅制度;宅基地出租必须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必须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用地必须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占用地必须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出租出卖住房后不再批准宅基地等。

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1)未经批准非法用地建住宅。(2)采用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3)建住宅面积超过规定标准。此外,认定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其主体必须是没有城镇户口的农民,建住宅不仅包括住房,也包括与所建住房的居住生活相关的其他建筑。

 对村民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处罚依法包括二种方式:(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六、擅自改变用途的违法行为与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设用地单位使用国有土地的,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偿使用合同的约定或者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的规定使用土地;确需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条规定:“不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还土地,并处以罚款。”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19/19453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