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贯彻四项监督制度 规范选人用人行为

赵文峰

 

深入学习贯彻四项监督制度,必将推动党政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沿着更公开、更透明的轨道前进。结合遂平县科学、规范、有效监督县委书记用人行为试点工作和近年来选人用人的工作实践,笔者认为,深入贯彻落实四项监督制度,贵在增强制度的执行力。

一是规范选拔程序。针对在领导干部的产生方式上缺乏制度性约束的问题,坚持将各个层次领导干部的情况区别对待,分类施策。在副科级领导干部的选用上,坚持对符合条件的副科级后备干部实行“双推双考”进行选拔。正科级领导干部的推荐提名实行“三对照”制度,即日常工作情况与所分管工作在全县排名相对照,年度考核情况与民主推荐结果相对照,基层党委意见与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意见相对照。副处级后备干部的推荐,在市委反馈结果的基础上,实行县委全委会、常委会“两轮”差额票决。

二是规范动议程序。严格规范调整任用干部的动议条件: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工作结束后,根据考核结果提出动议;根据县委组织部提议提出动议;根据干部缺职情况提出动议;日常工作中,了解到乡科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存在突出问题需要及时解决时提出动议。县委主要负责人提出动议调整干部时,只能提出调整干部的范围和总体原则,不能指定具体人选;每次干部调整的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全县科级干部总数的三分之一;年度动议调整干部的次数原则上不得超过两次。

三是规范推荐提名程序。具体工作中坚持实行三种推荐提名形式:实行差额推荐。在推荐乡科级干部人选时,根据实际需要,一般按12的比例确定推荐名额,扩大初始推荐提名权的民主。实行定向推荐。对县直部门和乡镇主要负责人出现空缺的,实行县级领导干部定向民主推荐,推荐结果作为县委调整任用干部的重要依据。实行署名推荐。领导干部个人向党组织推荐提拔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署名的推荐材料。只有所推荐人选经过所在单位民主推荐是群众拥护的,方可列为考察对象;若所推荐的人选不符合条件,或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由组织部门说明情况,不列为考察对象,不提交县委常委会讨论。同时,严格提名程序。提拔干部人选要依据民主推荐结果,由干部所在单位党组织确定重点考察对象,组织部门在进行全面考察的基础上提出拟任人选。

四是规范干部考察程序。推行差额考察制度。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组织部门按照11.5的比例确定考察对象,进行差额考察,根据考察情况综合确定拟任人选。推行干部任用公示制度。对拟任干部人选基本情况,及时向县四个班子成员和其他县级领导干部进行通报,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示,广泛接受监督。推行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任职的正、副科级领导干部确定一年的试用期,试用期结束后严格考核。胜任所任职务的,正式任职;不能胜任工作的,提请县委常委会免去试任职务。

五是规范决策程序。讨论决定环节是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重中之重,召开会议时成员之间发言顺序不同、表决方式不同,往往会产生迥异的结果。为此,我们坚持实行讨论干部预告制度。召开讨论干部会议前,组织部门将会议议题、指导思想、调整原则等资料以书面形式送达应参会领导,以保证与会领导有充足的时间了解相关情况,在讨论时能提出中肯的意见。坚持集体讨论决定制度。凡是涉及干部任免事宜,必须经县委全委会或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全委会或常委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必须安排足够的时间,保证组织部门详细介绍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酝酿情况和任免理由,保证与会人员充分发表意见;在讨论过程中,县委主要负责人坚持末位表态,不提倾向性意见。推行任用干部票决制度。在讨论决定干部任免时,县直正科级单位正职和乡镇党政正职领导干部的任用,由县委常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或由县委常委会提名,县委全委会无记名投票表决。表决的结果,经县委全委会或常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才能形成任免决定。近期,我们将按照四项监督制度的要求,围绕干部动议提名、推荐考察、讨论决定等环节,进一步探索完善提名工作,形成更加科学规范、配套衔接、有效制衡、监督有力的制度体系,推动干部选任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四项监督制度落到实处。

                  (作者系中共遂平县委书记)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23/20311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