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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庙乡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买地造坟等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通知
驿城区胡庙乡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非法买卖土地、买地造坟、建场等
有关违反土地管理行为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对我乡生态旅游区旅游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促进我乡旅游产业和乡域经济的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国务院《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河南省旅游条例》、驿城区人民政府区长办公会议纪要【驿政纪〔2009〕49号】、【驿政纪〔2010〕63号】及驿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西部生态旅游区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通知》【驿政通〔2010〕8号】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现就我乡土地和生态旅游资源的保护与管理,发布如下通知:
一、我乡生态旅游区,是经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的旅游资源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二、凡在我乡生态旅游区进行的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涉及森林、土地利用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驿城区西部生态旅游区旅游发展的总体规划》及驻马店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总体发展规划,在建设项目立项前,必须到乡政府及区旅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待其建设方案经区旅游业发展指挥部评审通过后,报区政府批准。
三、严禁各村委、村民组和群众私自与他人(包括投资商、开发商)签订土地承包开发协议,擅自发包荒山、荒地、荒坡、荒沟、林地、坑塘等。
四、严禁各村委、村民组和群众私自与他人签订土地出租转让、转包等协议。
五、各村委、村民组和群众凡需签订土地承包、转让、转包及租赁等涉及荒山、荒地、荒坡、荒沟、林地、坑塘等流转事宜的,必须报乡政府审查批准,并报区旅游资源指挥部审核同意。否则,所签协议一律无效。
六、严禁非法倒卖土地。包括荒山、荒地、荒坡、林地、坑塘等。
七、严禁在旅游规划区内买地造坟、建场。包括墓地倒卖、开办采石场、砂石料场、砖瓦窑场、畜禽养殖场及倾倒垃圾、固体废弃物等破坏土地和旅游资源的行为。
八、严禁在旅游规划区内实施不符合市、区两级人民政府总体规划(包括违反城乡规划、用地规划及产业政策等)的项目建设。
九、凡在生态旅游区内已和村委、村民组及群众签订过荒山、荒地、荒坡、荒沟、林地、坑塘承包合同的经营商户,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携带合同原件及相关手续,到乡政府备案、审批,逾期不备案、审批者,有关职能部门将依法予以查处。
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凡违反上述禁令者,除没收违法所得,拆除违章建筑外,还要视情节给予相关责任人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者,一律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举报电话:胡庙乡村镇发展中心 严柏林 13939601739
胡庙乡人民政府
责任编辑:wq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529/20492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