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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山一农妇子宫被切怒告四家医院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李慧杰 张 晶)确山县留庄镇的王某怀孕后到邻村诊所里做B超,得知怀的是女孩时,为了生男孩,就让诊所的医生代某对其做人流,致使王某下腹不断出血,辗转至多处治疗无效后在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做了子宫切除术,后经鉴定为七级伤残。
据王某说,2006年8月23日,王某怀孕后到邻村诊所做胎儿鉴定,得知怀的是女孩后,为了以后生男孩,就让诊所的医生代某为其做中止妊娠的药物流产,手术后王某下体一直出血不止,经代某的妻子介绍,当天王某又来到确山留庄镇卫生院职工戴某开办的、现挂靠在确山县中医院名下的街道诊所做清宫手术,造成王某大出血,戴某急忙将王某送至确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在该院做完清宫手术后于同年8月28日出院。出院后王某的下体还是出血,于是2006年9月26日王某入住驻马店市中心医院治疗,该院于同年9月30日对王某进行了子宫次切+卵巢囊肿剔除术,将王某的子宫切除,后经鉴定,王某目前状况可评定为七级伤残。2009年5月,王某将代某、代某的妻子、戴某、某村诊所、确山县留庄镇卫生院、确山县中医院、确山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共同告上法庭,要求八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各项经济损失95000余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医疗行为引发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确山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对其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进行了鉴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均排除了上述二被告对于王某的诊疗中存在过错的可能性,因此可以认定确山县人民医院、驻马店市中心医院在对于王某的诊疗过程中不存在过错,不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代某不能证明其对于王某实施的诊疗行为无过错或与王某的损害之间无因果关系,因此本院推定代某在对于王某的诊疗中存在过错。法院认为,某村诊所没有独立的财产和相应的组织机构,因此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应由实际侵权人代某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由于王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与确山县中医院、留庄镇卫生院及戴某之间存在医患关系,且戴某对此也予以否认,法院对于王某的要求确山县中医院、留庄镇卫生院及戴某赔偿的请求不予支持。法院认为,王某本身存在的疾病与代某的医疗过错同为造成其损害的因素,其中王某本身的原因为其发生因素,而代某的医疗过错可能直接扩大了最后的损害结果。法院根据双方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中的原因力并结合代某在医疗行为中的可能的过错程度,确定代某承担50%的民事赔偿责任。
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法院最后判决:被告代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某各项损失32440.34元;驳回原告王某的其它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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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099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