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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眼睛被扎伤三方有错各担责
□晚报记者 肖鹏飞
本报讯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学生在学校被扎伤眼睛的纠纷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11月4日下午,该县三里河乡某小学老师带领汪某所在班的学生上体育课。上课时,汪某从教室里拿了一个竹签,到操场后把竹签扔掉。同学田某捡到该竹签并顺手扔出,不幸扎伤了汪某的右眼,致使汪某右眼受伤并构成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学校及田某分别向原告汪某支付医疗费3900元、3700元。
法院审理认为,学校老师在组织学生上体育课期间,对原告汪某手拿竹签的行为不予制止,后又放任学生自由活动,自己擅离工作岗位,对学生没有尽到组织、管理职责,致使汪某的右眼被扎伤,学校对事故的发生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汪某在上体育课时不遵守课堂纪律,手拿具有危险性质的竹签玩,对危害后果的发生也存在相应的过错,自己对危害后果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被告田某上课期间拿竹签投向同班同学,致其受伤,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线索提供 李慧杰)
责任编辑:wind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113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