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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妻子代为投案法院认定自首成立从轻处罚

驻马店新闻网讯(通讯员  郭伟)孙某与别人发生打架,得知将他人打伤后,因自己有事不能前往公安派出所投案,就委托妻子前去派出所说明要投案的意思,并约定第二天由孙某本人到到派出所接受处理。726日,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孙某故意伤害案,并认定孙某的行为属自首,对孙某进行了从轻处罚。

 

2010112113时许,孙某因挂广告牌与汝南县城一网吧的刘某发生纠纷,孙某用手将刘某右耳打伤。经鉴定,刘某右耳鼓膜穿孔,损伤属轻伤。事发后,孙某与刘某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赔偿刘某各项费用4万元,刘某表示不再追究孙某刑事及其他法律责任。

法院认为,孙某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孙某委托他人到公安机关表达投案意愿并按约定时间到案,且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可以认定为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罚。遂依照法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479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