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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蔡企业实行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

各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县委各部委,县直机关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为切实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为企业营造宽松、安静的生产环境,促进我县经济协调、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要求,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县实际,县委、县政府决定,从现在起,对全县所有重点企业实行每月25天安静生产日制度。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 每月的1至25日为企业安静生产日时间。
   二、 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任何单位一律不准进入企业服务、检查、收费。
   三、 职能部门为企业提供服务或检查、收费,统一安排再每月的26日至月底进行,并先与企业联络员联系,待企业联络员通知企业后,由企业联络员带领检查单位进入企业。否则,企业有权拒绝检查单位进厂服务、检查、收费。
   四、 职能部门在为企业服务、检查、收费工作中,不得干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擅自查封企业的财产和帐目,不得有任何不文明、不规范的执法行为。
   五、 凡在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强行进入企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有权向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举报。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办公室接报后,及时协调有关部门予以调查,如情况属实,且构成违法违纪的,将严肃追究单位一把手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六、 在企业安静生产日期间发生的刑事案件、重大治安案件或安全生产事故等特殊情况,有关部门必须在第一时间内进入企业调查处理。
   七、 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必须守法诚信经营,不得有制劣造假、欺诈消费者或超标排污等违法行为。如被举报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有关部门将依法予以处罚。
   八、 企业在非安静生产日期间,应积极配合好各职能部门在该企业的正常工作,履行号各自的责任和义务。


中共上蔡 县委

上蔡县人民政府

2005年5月29日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548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