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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一、 外商投资企业从获利年度起,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为支持企业发展,第一年至第二年地方所得部分财政等额奖励;第三年至第五年地方所得部分,财政按所得税额的50%给予奖励。
二、 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依法计征土地使用税,五年内地方所得部分财政等额奖励;占用农村耕地,依法计征耕地使用税,地方所得部分财政按所得税额的50%给予奖励
三、 外地客商地我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按基准价优惠50%,租用土地的,租金按有关规定的50%计收。
四、 外地客商来无县投资兴办工业企业,县外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费提供经营场地。
五、 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供配电贴费按现行规定标准的50%计收。
六、 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免征占道费、绿化费、水资源费、立项咨询服务费、环境影响评估费。
七、 对投资规模大且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的外商投资项目,县政府可根据实际需要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给予特殊优惠。
八、 对县外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企业,县委、县政府挂牌保护。凡到企业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评比、检查的,必须经县治理经济环境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持检查许可证方可进行。
九、 外地客商来我县投资兴办企业,审批权限在我县的,各审批、登记部门必须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质量,自收到符合要求的材料之日起,五日内答复。需要上级有关部门审批的,由我县相关部门协同项目投资者积极做好申报工作。
十、本政策颁布实施后,县委、县政府以往出台的各项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与此规定不一致的按此规定执行。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654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