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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贿赂商家将要受到处罚

 

晚报记者   侯伟峰     通讯员   陈春丽

 

本报讯   通过为零售商免费制作印制有自己所代理销售商品宣传内容的门头招牌,以此来追求增加销售量。这一行为在我市第一次被工商部门叫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驿城区工商局依法对郑州市二七区一文化用品代理商进行查处。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中。

从今年7月开始,驿城区工商局执法人员在市场巡查中陆续发现一些文具销售点安装有相同品牌系列文具宣传内容的门头招牌,随即展开了调查。经取证,从去年7月开始,郑州市二七区一文化用品代理销售公司在市区销售该品牌系列文具过程中,曾出资4000元为文具销售点制作安装门头招牌,以此来增加所代理销售文具的销售量,涉及销售点10余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规定,代理销售商的行为已构成采用实物手段贿赂销售商的商业贿赂行为,按照相关规定,可以对其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处罚。

执法人员介绍,这类案件是在商品销售过程中发生的采用实物手段进行商业贿赂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当事人采用免费为零售商制作门头招牌的方式使零售商获得利益,从而增加当事人的商品销售量,其行为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从市场竞争的角度看,妨碍了其他经营者的正当交易,违反了平等、公平的市场交易原则,破坏了市场秩序。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623/22831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