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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为未成年人,借款行为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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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春永律师

电话:13526369048财金与法

【案情】201212月甲(15岁)因急事向乙借钱2000元,乙因与甲的姐姐关系好,遂将现金500元和从银行取出的1500元现金借给甲,并约定1个月后还款。借款到期后,乙多次向甲索要借款,甲均以没有钱为借口久拖不还,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偿还借款1750元。

【评析】甲向乙借款的民事行为是否有效的关键因素是,甲是否具有与之相应的行为能力。甲实施借贷行为时尚不满18周岁,属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借贷行为与其行为能力不相适应,是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根据法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其依法不能独立实施的民事行为,又未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的,应当认定为无效法律行为,依法不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因该行为取得财产,应当返还给受损的一方,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也就是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后,财产原来是谁的就应当返还给谁,,返还情况应当视双方过错情况而定。本案甲应该将其无效借贷行为取得款项返还给乙,同时,乙明知甲为未成年人,还将钱借给甲,也存在过,因此也应当对其损失2000元承担一定的责任。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707/23146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