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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消防人员多次行骗 退赃后领刑及罚金两万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翟天斌)近日,确山县法院审结一起诈骗案件,一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已缴纳);被告人常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退脏款208100元分别返还被害人”。
经审理查明:一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预谋后,事先在河南省西平县城抄取李某某、侯某某店铺门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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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查明,2013年6月25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被抓获后,带领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刘某某住处附近将刘某某抓获。本案审理期间,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退赃208100元,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综上,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各实施诈骗七起,诈骗数额243350元,数额巨大;被告人常某某实施诈骗一起,诈骗金额35250元,数额较大。
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各缴纳罚金2万元,被告人常某某缴纳罚金5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常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诈骗数额巨大,被告人常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常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李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已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常某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宣告缓刑的条件,可以宣告缓刑。关于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某的辩护人辩称对二被告人减轻处罚,判处缓刑的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不符,法院不予采纳,其余辩护意见与审理查明的事实一致,法院予以采纳,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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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0708/23192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