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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未被问责 担保人免责有据
本网讯(通讯员 郭旗)借贷关系中,金融机构追债时,往往比较重视借款人而忽略担保人,没有及时行使权力,结果丧失担保权,教训深刻。
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被告霍某、刘某之间签订的金融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合法有效,当事人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现被告霍某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关于被告刘某的担保责任,因原、被告刘某约定的担保期间为借款合同期满后两年,原告在担保期间内未向担保人主张保证责任,现已超过担保期间,被告刘某不应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相关规定,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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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1209/24729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