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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之一:面向社会公开宣传
今年4月,中国银监会举行新闻发布会,请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防范、打击非法集资有关工作情况,并答记者问。
在回答有关非法集资中如何准确理解“向社会公众宣传”的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副庭长罗国良表示,行为人在吸收资金过程中是否向社会公开宣传,是判断是否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重要依据。换句话说,面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是非法集资的重要特征之一。
罗国良指出,现代社会传媒非常发达,除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典型的公开宣传途径外,生活中常见的还有标语、横幅、宣传册、宣传画、讲座、论坛、研讨会等宣传途径。行为人通过上述途径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的信息,都属于“向社会公开宣传”。
实践中,有些行为人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通常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这些相关信息非常容易在社会公众中大范围地快速扩散。如果行为人明知吸收资金的信息向社会公众扩散,并未设法加以阻止,而是放任甚至是积极推动相关信息传播,这在实际效果上与主动向社会公众传播吸收资金信息并无差异,因此,这类行为也应当被认定为“向社会公开宣传”。 (徐小防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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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4/1215/2481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