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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应注意的问题(六)

 

没有字据空口无凭

[案情]王某和董某是朋友。201410月,董某向王某借5000元现金,没写借条。1218,王某打电话向董某催款:“你借我的5000元钱什么时候还?”董某回答:“我不欠你的钱,我是替魏某借的钱,我没有义务还钱。”王某对这次通话进行了录音,并以此为证将董某告上法庭。法院驳回了王某的诉讼请求。

[法院]王某提供的电话录音内容,只能反映他曾向董某主张债权的情况,但不能全面、真实地反映出当事人所争议的事实,以及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王某以录音证据想证明与董某之间的借款事实存在,法院不予认可。

[律师提醒]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多发生在亲戚朋友之间,由于这些人平时关系比较密切,出于信任或者碍于情面,借贷关系往往以口头协议的形式订立,无书面证据。在这种情况下,一旦一方予以否认,对方就会因为拿不出证据而陷入空口无凭的境地,即使诉讼至法院,出借人也会因不能举证而败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4条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借贷案件时,应要求原告提供书面证据;无书面证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证据。对于不具备上述条件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因此,出、借双方订立书面协议是很有必要的。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105/25292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