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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他人吸毒 害人害己蹲牢
□ 田春华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容留他人吸毒的案件,最终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8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被告人李某出生于遂平县,小学肄业,多次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逮捕。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4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李某多次容留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在遂平县英华路西自己购买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并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工具。经对赵某、郑某、钱某、张某、王某的尿液进行现场检测,均呈阳性。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法律规定,多次容留他人在其住处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遂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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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616/28738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