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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委拖欠就餐费 依法被判须支付
□ 李 娟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打白条拒不给付就餐费的案件,最终判处被告某村民委员会向原告陈某甲支付拖欠的就餐费19135元。
原告陈某甲和赵某乙系夫妻关系,二人在遂平县和兴镇张店街共同经营食堂期间,被告某村委会人员多次在原告所经营的食堂就餐。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系基于餐饮服务合同所产生的合同之债。被告某村委会人员在原告经营的食堂就餐后没有向原告支付就餐费用,而是以村民委员会的名义向原告出具了结算单,言明拖欠原告的就餐费19135元,原告与被告某村民委员会之间的债务关系明确。法院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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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619/28823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