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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销售赃物 判刑坐牢罚款
田春华
近日,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收购赃物并予以销售的案件,最终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被告人李某家住漯河市舞阳县,60岁,以收购赃物为业。经查,2013年3月至5月,赵某、陈某、高某、张某4人窜至遂平县境内,并于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明知是犯罪所得的赃物而予以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遂根据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和认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规定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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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623/28864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