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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次盗窃不思悔 再次入狱又罚款

胡启阳

625,遂平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为了维持生活开支1个月内盗窃电动车8次,最终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

被告人李某,初中肄业,2006116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刑满释放后仍屡教不改。2014820日晚7许,被告人李某携带活动扳手、起子、钳子等作案工具到遂平县城,将刘某停放在凤凰城小区旁边的黑色踏板样式“澳柯玛”牌顺风电动自行车盗走。经鉴定,该车价值2376元。

2014824下午3时许,被告人李某携带工具将张某停放在遂平县民安路西段民安烟酒副食店西侧的“雅迪”牌神光电动车盗走。经鉴定,价值576元。随后,李某多次盗窃他人两轮电动车。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14542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遂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态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703/29101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