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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协议能否对抗法定赡养义务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75岁的老母亲病重入院,小儿子刘二却多年不看望、不照料、不供养,老母亲怒告不孝子。可法庭上,小儿子刘二却称,对母亲已无赡养的责任和义务。2015721,确山县法院判决小儿子刘二虽不用和其他五名子女依次轮流赡养老母亲,但要分摊老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身边的事儿

原告刘氏的老伴已经去世,原告生育二子四女,两名儿子分别是大儿子刘大和二儿子刘二。刘大和刘二口头约定:刘二赡养父亲,刘大赡养母亲。原告七十多岁高龄,已丧失劳动能力,多年来一直由被告刘大赡养照顾。六被告的父亲生前跟随被告刘二生活,死后主要由刘二负责埋葬。其他子女也尽到了一定的赡养义务。

争议

刘二不同意尽赡养义务,他说因为自己和刘大有口头约定,刘二赡养父亲,刘大赡养母亲,现在父亲已经去世,自己的赡养义务已经完成了。

结果

该院经审理后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原告七十多岁高龄,已丧失劳动能力,被告均应履行赡养义务。被告刘二已经对其父亲尽到了主要赡养义务,因此根据被告刘大与刘二的口头约定,应当减轻被告刘中对原告刘氏的赡养义务。2015721,确山县法院判决小儿子刘二虽不用和其他五名子女依次轮流赡养老母亲,但要分摊老母亲的医疗费和丧葬费。

法理解说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二不得以养老协议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但考虑到刘二已经对其父亲尽了生养死葬的赡养义务,因此根据刘大与刘二的口头约定,应当减轻被告刘二对母亲刘氏的赡养义务。

在农村,签订这种养老协议的事情非常普遍,法律也认可这种模式。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根据协议规定,刘大赡养母亲,刘二赡养父亲,协议在刘大和刘二之间发生法律效力。现在父亲已经去世,刘二认为自己的赡养义务已经完成了,因此才坚持已无赡养母亲的义务。

20148月,刘氏明确不同意按原赡养协议履行。任何赡养协议都不能损害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在父母同意的情况下,刘二及其兄长刘大可按协议履行赡养义务。当刘氏明确表示不同意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刘二不得以原协议来对抗法定的赡养义务,主张无需履行赡养义务。

母子对簿公堂令人揪心,拒绝赡养的背后究竟孰是孰非已无法查清,但显然,无论是养老协议早有约定,还是母亲偏心,抑或是父亲的遗产分配不公,这些都不能成为子女拒绝赡养老人的理由。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723/29507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