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伙同他人盗窃原油 被判拘役并处罚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2014年5月份的一天夜里,高某(另案处理)、赵某(已判刑)、刘某等人事先预谋合伙盗窃原油,窜到社旗县刘集乡前岗村委后岗附近EX81号油井处盗窃原油18袋,后将原油拉至刘集乡前岗后园用玉米杆覆盖存放。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刘某在与他人共同实施犯罪中,没有具体分工,不宜区分主从犯,应根据其在共同实施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别量刑。被告人刘某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应从轻处罚。根据本案中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责任编辑:lyx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728/295964.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