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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一)

 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一)

第一条 为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缓解交通事故引发的道路拥堵,提高城市道路通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驻马店市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办法。

第二条 该办法所称交通事故,是指在驻马店市市区道路上发生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交通事故:

(一)机动车双方之间发生不涉及第三方的;

(二)没有人员伤亡,且双方财产损失均在5000元以下的;

(三)机动车能够驾驶移动的;

(四)机动车均在财产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的。

发生上述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按照该办法处理。

第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在现场等候交通警察处理:

(一)机动车无号牌或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无交强险标志、保单或未投保交强险的;

(三)驾驶人不能出示机动车驾驶证的;

(四)驾驶人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的;

(五)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六)一方逃逸的。

第四条 交通事故无责方不要求赔偿的,当事人应当即行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向保险公司报案并等候处理。

第五条 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在事故现场确认交通事故事实以及双方驾驶证、车辆行驶证、交强险凭证等有关信息。符合即行撤离现场条件的,当事人应当将车辆就近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当事人可以使用摄像、拍照等方式记录事故现场。

当事人将车辆撤离事故现场后,应当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电话报案,并按照提示具体说明出险信息。   (保协宣)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928/3080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