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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非法设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规定: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信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

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0929/30817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