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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载驾驶撞伤人 被判徒刑悔已迟

 超载驾驶撞伤人 被判徒刑悔已迟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201552120许,赵某驾驶豫QA0528(挪用号牌)货车(上装载沙子)沿西一环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泌阳县东一环路与西环路交叉路口路段,在右转弯时,与沿西环路由南向北驾驶二轮电动车横过公路的刘某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刘某受伤,二轮电动车损坏。赵某驾驶豫QA0528货车上装载的沙子经过磅称重:该车毛重59. 02吨,总质量24.95吨,核载质量12.42吨。经泌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中队集体研究决定,赵某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经泌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刘某的损伤构成重伤二级。

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与被害人家属达成赔偿协议,并已履行完毕。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并要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理。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驾驶套牌货车,超载运行,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被害人重伤的后果,被告人赵某之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民事赔偿部分双方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被告人赵某具有法定和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对其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事实,危害后果、赔偿经济损失等情节。依法判决被告人刘义青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1008/3092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