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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诊报销办理存争议 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群众反映情况:我是正阳县人邹大慢,925日夜晚因急病转至市中心医院,926日中秋节放假未能办理转诊,928日在县农合办办理相关手续,现在市中心医院以未按时办理转诊手续为由将我的报销比例降低20%,请有关部门帮助解决。

市卫计委答复情况:针对反映的问题,市卫计委进行了认真调查:

患者邹大慢系正阳县慎水乡大邹寨村潘庄村人,2015926日(星期六)在市中心医院神经内三科入院治疗,住院号:00827629,诊断为:糖尿病肾病、肾病综合征、后循环缺血等。患者参加了新农合,2015928日办理了转诊手续,2015109日出院,出院结算市按非正常转诊结算,患者家属不同意此报销政策,并把此问题反映给了上级部门。

根据《河南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河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转院管理暂行规定(修订)〉的通知》(豫卫农卫[201210号文件)规定:参合人员因病情需要转往本统筹地区外市级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的,应当由统筹地区县级医疗机构出具转诊证明到新农合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后方可外转就医,对未开具转诊证明直接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其住院费用报销比例降低20%,并签署《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该患者入院时没有携带转诊证明,医生告知其家属相关政策并签署了《参合住院患者知情同意书》(附后),属于非正常转诊,我院在其出院结算时给予其降20%报销处理符合政策规定。

经与正阳县农合办沟通、协商,考虑患者入院时是中秋节,正阳县农合办没有安排值班,经正阳县农合办同意按正常转诊结算(不予降低20%报销),该患者家属已经于20151019日上午办理出院结算。

记者观点:政策是死的人是活的,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群众排忧解难才是正道。政策制定者不应站在部门利益的角度来制定政策,而应站在人性化的角度来考量。愿邹某的遭遇不再发生在其他人身上。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1026/31276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