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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检察院成功抗诉一起保险赔偿纠纷案

本报讯 (通讯员 张争鸣 吴艳)近日,由市人民检察院提请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的贺大红等人保险赔偿纠纷申诉一案终于有了结果,再审判决由原审的驳回诉讼请求改判为向贺大红等5名申诉人支付保险金20万元。

贺大红是汝南县农民,她的丈夫马明伟于200892日在我市某人寿保险驻马店市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投保并如约缴纳保费。2009915日,马明伟因病去世。贺大红及家人遂持保单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保险金20万元及红利,保险公司却以马明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拒赔,双方为此成讼。该案经过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及再审,法院均以马明伟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理由直接驳回贺大红等人的诉讼请求。贺大红败诉后,对法院判决不服,几经奔波无果后向市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检察机关进行法律监督。

市人民检察院民行处受案后指定专人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查,认为本案中马明伟投保时是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公司在合同订立时是否针对格式条款中的免责事由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围绕该焦点,民行处办案人员及时启动了民行调查程序,调阅了法院历次审判卷宗,并对3400余页的在卷证据进行了核实。我国保险法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办案人员发现,保险公司业务员樊某证明马明伟投保时其未对保单中的健康告知项目及其他相关内容向马明伟进行提问,而是自行填写了上述内容。马明伟对于未如实告知,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且该保险合同中关于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公司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我国保险法亦规定,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未尽明确说明义务的,不产生效力。本案中,保险公司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已针对该条款的内容向马明伟尽到了明确说明的义务,因此,该条款对马明伟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不能成立,原审法院判决驳回申诉人诉讼请求确有错误。市人民检察院果断决定将该案向河南省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省人民检察院全部采纳了提请抗诉意见,于2014822日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指令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市中级人法院再审支持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改判由保险公司向贺大红等5人支付保险金20万元。贺大红等5人历经为时数年的维权,最终在检察机关的监督下求得了公正。

编后语:一个弱女子及家人数年奔波在司法机关之间,从驿城区人民法院的一审,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审理、再审,经历了败诉、败诉、再败诉,然而她及家人并没有被败诉击垮。她始终相信党的政策,相信法律会给她公正。最终,她走向法律监督机关市人民检察院寻求公平正义。本案的成功办理,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保障民生民利的执法理念,有效维护了弱势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彰显了法律的尊严和司法的权威,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1113/316871.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