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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错误及时纠 以免原告成被告

 案件错误及时纠    以免原告成被告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高运洪 甘素启)201436,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向确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客户陈胜利支付其话费违约金共计3949元。确山县人民法院2014711作出确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陈胜利不服确山县人民法院判决,随向确山县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本案以确山县分公司败诉而审查终结。

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陈胜利于2002520携带个人身份证及相关证据到原告营业厅申请办理固定电话手续,固定电话安装在确山县靖宇广场西南角小博士上面4楼西户,陈胜利于20037212003920拖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电话费及违约金共计3949元,至今未付。

确山县人民法院认为,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按照合同约定计费标准和违约金计算方法,确山县分公司要求陈胜利支付话费及违约金3949元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申请人陈胜利不服法院判决,先后多次向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和确山县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两级法院都不予受理,也不出据不予受理裁定。陈胜利无奈于2015727又以邮政快递的形式向确山县人民法院邮寄送达再审申请材料,但确山县人民法院却拒收。

陈胜利不服法院判决向确山县检察院申请监督。陈胜利认为:一是: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没有证据证实。是他人拿着陈胜利过期的身份证复印件去办理安装电话手续,陈胜利本人自始至终就不知道有这个电话存在,电信局市内电话施工工单的签字根本就不是陈胜利本人所签,一审中也没有提供该装机单,一审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固话新装机业务登记单上客户或经办人签章栏是空白。申请人并要求做笔迹签定。二是:被申请人提起诉讼时已超过法定的诉讼时效。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起诉的是2003920拖欠的话费和违约金,却与201436才向法院起诉,明显超过诉讼时效。三是:法院一审判决程序违法,申请人从2000年开始一直就住在现在的住址(身份证上的住址),从没有变动过。而法院在能够送达的情况下不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申请人,却在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情况下缺席判决,明显违法。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认为,电信局市内电话施工工单上陈胜利的签名是装机工人写的,公司不要求做笔迹签定。冻结的陈胜利的银行执行款已经退还给了陈胜利,具体案件怎么办你们依法办理。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2002520,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营业厅为户名陈胜利的申请人办理了固定电话申办手续,固定电话安装在确山县靖宇广场西南角小博士上面4楼西户,用户号码为7028794。该电话于20037212003920拖欠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电话费及违约金共计3949元,至今未付。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在一审中提供的固定电话新装机业务登记单上客户或经办人签章栏是空白。具体是谁申请办理的该固定电话手续就不清楚,该电话实际使用人不明。

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理由认为:(2014)确民初字第00481号民事判决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使用法律错误。其理由如下:一审法院认定是申请人陈胜利携带其身份证到被申请人营业厅申请办理固定电话手续,属主观臆断,没有证据证明。被申请人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确山县分公司在一审中只提供了固定电话新装机业务登记单,而该登记单上客户或经办人签章处空白。而被申请人向本院提供的确山县电信局市内电话施工工单上用户签名处虽有陈胜利的签名,但陈胜利本人否认是他所签。被申请人承认其提供的确山县电信局市内电话施工工单上用户签名处陈胜利的签名是装机工所写。本案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陈胜利携带个人身份证到被申请人营业厅申请办理了固定电话(7028794)的手续,也没有证据证明是申请人陈胜利实际使用了号码为7028794的电话。

因此,中国网络通信公司确山县分公司申请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在申请人陈胜利提出异议后,确山县分公司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把确山县人民法院从陈胜利银行账户划拨的3949元钱已如数退还给陈胜利。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5/1203/32100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