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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触犯刑法悔已迟
油条中添加泡打粉 触犯刑法悔已迟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段鲜红)近日,泌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食品案件,依法判决被告人赵某犯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13年11月份以来,被告人赵某在泌阳县医院附近加工油条,在加工油条的过程中添加泡打粉,并把加工出来的油条销售给周边的群众。
泌阳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明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可能造成严重的食源性疾患的后果,但其对是否造成这种后果采取放任的态度。在其制作、销售的油条中超量添加泡打粉,使食品中含有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的重金属,危害了国家食品卫生管理制度和公民生命、健康权利,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告人赵某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在量刑时对其从轻判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lyx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108/32816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