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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法治力量保护留守儿童
胡殿文
年头到年尾,留守儿童的热点新闻不断爆出,且往往是“痛链事件”。留守儿童悲剧在一年之内反复发生,形成一条条连续性的社会“痛链”。按理说,出了问题,“亡羊补牢”措施就该立即跟进,以防微杜渐。但现实的诡异在于,“亡羊”事情一再发生,不绝如缕。这些年,留守儿童已承载了太多的不幸。去年6月,毕节四兄妹惨烈的自杀,就昭示着,留守儿童问题已到了某种临界点,必须以最大的诚意和最积极的行动破解。
客观而言,近年来,党委、政府及相关方面在农村留守儿童问题上没少下功夫。国务院日前印发《关于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到2020年,未成年人保护法律法规和制度体系更加健全,儿童留守现象明显减少;还要求不得让不满16周岁的儿童脱离监护单独居住生活。《意见》指出“农村留守儿童和其他儿童一样是祖国的未来和希望”,并明确了各级政府责任和明晰路线图。而在那些规定里,最能在细节处体现政策用意的,就是“不得让不满16岁儿童无监护独居”。怎样保护好儿童的合法权益?如何让儿童不再痛哭?
首先,要用监护“确责”来保护留守儿童。我国每年有近5万名儿童死于意外伤害,其中大部分是失去监护的留守儿童。不让儿童脱离监护,原本就是父母职责所系。父母出外打拼,说到底是一种家庭建设的努力,终极目的还是为了给孩子们提供一个挡风遮雨的家。对父母而言,无论如何,别让孩子这只“风筝”脱离监护的“线”,应是底线原则。
其次,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来保障和推进,尤其需要依法抓好相关责任的落实 。《意见》的出台,在制度上弥补了相关短板及空白,特别是《意见》提出的强化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组织的相应责任,建立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目标要求,可谓对准了问题的症结,找到了辨证施治的着力点。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必须依靠法治的力量强推关心关爱农村留守儿童工作责任。一方面,要将相关的责任以法定形式固定,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另一方面,要依法对相关责任的落实加强督导与问责。应围绕救助保护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督导检查,奖优罚劣,依法进行追责问责。
再次,地方政府也该消除政策壁垒,用对城乡分割社会现状的渐进式改变,去支撑起他们对“进城打工”和“尽监护之责”两端的平衡。比如,地方政府放松对农民工子女在城市就近入学所受的户籍、住房等方面限制,建立以稳定工作和居住地为基本条件的就近入学政策,尽力减少依附于户籍上的入学、就医等政策壁垒。只有家庭、社会和政府等主体都尽责了,才能让孩子们都能够在父母身边健康成长,让每个孩子都有一个完整的家,也让国家的未来充满了希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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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301/337647.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