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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只养生母不养继父 法律说不

继子只养生母不养继父  法律说不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俗话说:养儿防老。重建的二婚家庭,继子女对没有血缘关系的继父母该不该赡养?继父含辛茹苦将继子拉扯成人,继父老去继子不愿赡养怎么办?201645,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赡养纠纷案,法院判决继子刘省每月支付继父黄林赡养费500元。

原告黄林与刘省的母亲刘妮于1985年登记结婚,刘妮系再婚。结婚后,刘妮便带着独子刘省(197610月出生)与原告黄林共同生活。黄林与刘妮结婚后,视年幼的继子刘省为己出,含辛茹苦把刘省抚养成人,并为继子刘省盖好房子,娶妻生子。2016年时原告黄林已70多岁高龄,且没有生活来源,基本生活困难,继子刘省以和继父黄林没有血缘关系为由不赡养继父只赡养生母。因继子刘省拒不履行赡养义务,原告黄林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确山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与亲生父母子女关系一致。被告刘省随其母刘妮与原告黄林长期共同生活,接受原告的抚养教育,与原告之间形成继父母子女关系,对原告黄林负有赡养义务。现原告年事已高已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且被告已成年,具有赡养能力,原告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本案原告的赡养费标准应以统计部门发布的上年度当地农民年均生活消费支出为基准(河南省农村居民2015年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7887元/年),考虑被告刘省与原告黄林的共同生活时间、感情因素及被告目前的经济状况,法院酌定被告黄林负担的赡养费数额以每月500元宜。   

法官说法:乌鸦有反哺之义,羊羔有跪乳之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继父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因此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必须对继父母承担赡养义务。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405/34456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