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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一棵树 获刑八个月
胡旭渝
近期,确山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邻里之间因一棵树而产生纠纷引发的致人轻伤案件。当事人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家住确山县刘店镇的朱某和李某是邻居,由于朱某家的一棵杨树距离李某家的住房过近,对李某的居住产生了一定影响,李某曾多次让朱某把树砍掉。2015年6月24日18时许,李某在本村东南角一“丁”字路口遇见朱某,两人说起砍树的事儿。由于言辞激烈引发争吵,进而发生厮打。朱某把李某摔倒在地,致李某右侧三处肋骨骨折。经鉴定,李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
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朱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符合缓刑条件,可以宣告缓刑,法庭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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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408/345315.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