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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次“光顾”同一超市 盗窃财物价值不大仍被判刑

三次“光顾”同一超市 盗窃财物价值不大仍被判刑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  供稿)三次小偷小摸,每次盗窃数额不大却因两年内盗窃三次换来牢狱刑罚。2016329,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吴林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20161月初,被告人吴林三次窜至确山县某超市三楼国美电器,趁无人之际,将摆放在电器区展销柜上的一台黑色“苏泊尔”牌电磁炉、一台白色“苏泊尔”电饭煲、一台黑色“苏泊尔”牌电磁炉装在其随身携带的塑料袋后逃离该超市,经鉴定价值分别为399元、459元、499元。案发后,赃物被追回发还失主。

该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吴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构成盗窃罪。确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吴林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从轻处罚。该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根据201342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了构成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为1000元,且各省高院、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在 2013926,河南省高院、省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我省盗窃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对我省司法机关办理盗窃犯罪案件的数额认定标准作出新规定:盗窃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这意味着,我省盗窃罪的入刑标准由以前的1000元提高到了2000元。该案件中被告人吴林虽然够不上刑法中盗窃罪“数额较大”的入刑标准,但吴林一个月内盗窃三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规定:“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因此吴林虽然小偷小摸,但是其行为符合“多次盗窃”属性的盗窃罪。

吴林这种情况,虽然盗窃财物的价值不大,但已经构成了刑法中的多次盗窃。《刑法修正案(八)》将“携带凶器盗窃”、“入户盗窃”和“扒窃”列入了盗窃罪刑罚处罚范围,再加上“多次盗窃”,这四种形式的盗窃无数额要求。有人抱着“小偷小摸是小事”的观念,但看完上述真实案例,这些人的想法或许会发生改变。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412/34607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