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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伴在“秘密基地”玩耍 发生事故谁担责

同伴在“秘密基地”玩耍  发生事故谁担责

 

驻马店网讯(通讯员 方光璞)四个小伙伴在所说的“秘密基地”(建筑工地)玩耍,李林摁动吊机摁扭将王博吊起后摔下,双方应该承担怎样的民事责任呢?建筑工地负责人还承担责任吗?2016418,确山法院审结了这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李林的父母赔偿原告王博各项损失26608元。

四名小伙伴将一处建筑工地命名为“秘密基地”,时常相约在那玩耍。2016316日下午,原告王博、被告李林和另外两名小伙伴再次相约去“秘密基地”玩,其间被告李林不小心按到了吊机的电源,吊机将原告王博吊起从二楼上空摔了下来。王博住院42天,花门诊费用1108.75、住院医疗费8769.05元,王博的伤残等级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后期治疗费约为壹万元左右。事发后,经确山县竹沟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事发建筑工地负责人一次性赔偿原告王博各项损失80000元。原告王博家庭虽系农业户口,但在城镇已连续居住生活一年以上,原告的家庭经济收入来源于城镇,原告也跟随父母在城镇小学就读,应按城镇标准计算原告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被告系未成年在校学生其按动吊机按钮致使原告受伤的行为应是因疏忽或轻信的过失行为而不是故意。原、被告共同玩耍,原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且原告的监护人未对原告尽到监护义务,可以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原、被告之间的过错程度,本院确定被告应承担原告的损失20%的赔偿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的损失共计款133040.29元,被告应当依照比例赔偿。因被告李林系未成年人,其造成他人损害应由其监护人即父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未成人共同在建筑工地玩耍,要是发生事故,建筑工地负责人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如没有提示牌、没有人员巡检等缺乏有效管理和警示时应承担赔偿责任;具体侵权人应承担相应责任;受害人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也应担责。(因涉及未成年人,本案当事人均为化名)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419/347618.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