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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胜诉的示范意义
□ 胡殿文
“民告官”是行政诉讼法律行为的俗称,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国家行政机关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民告官”因其难度大、压力大、胜诉率不高而被民间戏称为“鸡蛋碰石头”。1990年10月1日,我国实施了《行政诉讼法》,从此行政审判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目前已经成为与刑事审判、民事审判并重的三大审判之一,其法律的实施有力地保护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效地化解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和谐。
然而,长期以来,由于受传统的“民告官”胜率不大、甚至担心行政机构会在事后打击报复的思维困扰,许多人对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乱作为行为“敢怒而不敢言”,大多当事人要么选择隐忍和放弃行政诉讼,要么选择一些极端的方式进行维权,给社会增加了管理成本。
由于立案难、判决难、执行难,我国的行政诉讼案件受理、审结情况并不高。2013年至2015年,各类案件的审结数量总体上升了,但“民告官”案件的审结率却连续3年呈下降趋势,而且我国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率总体不到10%,审判效果不容乐观,一个重要原因是地方政府对行政审判加以干预。有鉴于此,《行政诉讼法》于2014年进行了24年来的首次大修,并于去年5月1日开始实施。新修订后的《行政诉讼法》不仅扩大了行政案件受理范围,将立案审查制变为立案登记制,使得“民告官”立案门槛降低了,而且对“民告官”不见官、一把手要出庭应诉等进行了明确规定。今年4月11日上午,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村民不服贵州省人民政府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诉讼案件。省政府副省长陈鸣明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据悉,这是全国首例副省长出庭应诉的行政案件。
今年以来,山东省人民政府因土地拆迁复议问题,相继三次被公民告上法庭,最终均败诉,引发热议。随着全面依法治国深入推进,“民告官”式的行政诉讼也越来越多。公民胜诉背后体现了政府必须依法行政的要义。地方政府应从败诉案例中深刻汲取教训,在土地拆迁等问题上严格依法行政,顺应百姓的法治期待。
梳理可以发现,山东的3起案件均涉及土地拆迁问题。例如,德州市人民政府在相关部门未完成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收回的前提下,直接将涉案土地使用权进行出让,法院最终认定此举违法。不光山东,广东、陕西等地均出现因土地拆迁引发的“民告官”案件。作为地方政府,应该坚持依法行政,处理好涉及土地的纠纷,履行好人民赋予的神圣职责。
然而,一些地方政府在经济发展和社会治理过程中,“法治观念不强,法治意识淡薄”等问题依然突出。新华社记者在基层采访发现,一些国家工作人员对土地征用等不按程序、法规办事,引发群众不满;一些基层干部执法不规范、不透明,暴力“强拆”等恶性事件偶有发生。
地方政府败诉具有示范意义,是对依法用权的警醒。首先,政府要通过败诉发现问题,举一反三,触类旁通,汲取教训。政府败诉后,该承担责任就要勇于承担责任,该赔偿就赔偿,该道歉就道歉,让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其次,要推动领导干部树立法治意识、厉行法治,从而为法治中国建设不断增添动力。再次,“民告官”不仅说明公民维权意识的觉醒及法律素质的提高,而且向为官者提出了更严、更高的要求,那就是国家工作人员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
责任编辑:xmx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426/348966.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