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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平舆首例“民告官”案

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

平舆首例“民告官”案

国土局“坐上”被告席

 

□晚报记者        通讯员   赵雪晓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平舆县人民法院获悉,今年2月,该院公开宣判一起国有土地出让协议行政诉讼案,该县国土局成被告。这是自201551新《行政诉讼法》实施后,该院行政庭审理的第一起行政协议诉讼案件。

据悉,原告陈某与平舆县国土局于1997年签订《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一份,约定国土局将涉案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给陈某,该宗地规划为商住楼,出让年限40年。

合同签订后,陈某交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向被告申请交付土地,办理土地登记手续。被告一直未履行合同。20154月,陈某再次申请,被告以原告提供材料不全、合同签订时间过长为由予以拒绝。陈某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县国土局交付土地,并办理土地登记手续。

平舆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被告签署的《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经过该县人民政府同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为有效合同。陈某已履行了合同义务,被告应依据相关规定,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并履行地籍调查、权属审核等程序,为陈某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故判决平舆县政府及县国土局于30日内向原告交付涉案土地,并依法办理国有土地初始登记手续。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512/35230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