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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度饮酒致死 同席伙伴赔偿

胡旭渝

近日,确山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一起因侵权纠纷而提起的执行案件。

2014520日下午,杨某、谭某、董某、陈某4人一起吃饭,吃饭期间遇到了李某、田某,随后6人一起去吃烧烤,其间又遇到李某某和曹某,8人又继续一起吃烧烤并饮酒。酒后谭某回家不停呕吐,由于病情严重在确山县人民医院检查后转到市中心医院治疗两天,于2014523日因急性胰腺炎感染性休克医治无效死亡。该院认为,人在饮酒后尤其是过量饮酒后,其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都会降低,自身保护能力也相应减弱,如不及时进行保护或约束,醉酒者可能做出危及自身或他人的行为。因此,作为参加宴席共同饮酒在场的所有人,负有对醉酒者照顾的义务,应尽力避免让醉酒者处于危险环境,以保护其人身安全。

本案中,7被告与谭某同宴席饮酒,在谭某饮酒后控制能力、判断能力和思维能力都有所降低的情况下未能制止和约束谭某继续饮酒,存在疏忽大意和过失,因此7被告应当对谭某死亡产生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院判决杨某、董某、陈某、李某、田某、李某某和曹某7被告按照责任比例连带赔偿原告149630.12元,7被告分别赔偿原告23940.8元的损失。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520/354063.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