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盲目维权侵害他人诉至法院被判赔偿
□胡旭渝
原告周某与被告周一某、周二某系确山县朗陵街道办事处村民。原告周某宅基地西边是空地,空地西面是村中水泥路,周某的出路一直是向西直接到水泥路。这片空地是被告周一某、周二某家八五规划以前的老宅基地,八五规划后两被告已搬到别处居住,在本组有两处宅基地。2015年4月13日,原告周某将向西出路的空地用水泥硬化,该路长10米、宽4米,用425号水泥、沙、石子混合而成。两被告以硬化路面属于自己的宅基地为由,不顾原告阻拦及派出所民警的劝阻,将该段水泥路用挖掘机全部打坏,并将埋在地下国家饮水工程给原告供水的水管挖断,两被告现场采取了补救措施。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周一某、周二某遇事不寻求通过正当途径请求有关部门解决,而用挖掘机强行挖坏原告周某修建的水泥路,其行为属侵权行为,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应当承担责任。由于原告并未申请评估,法院裁定原告损失为2500元,判决被告周一某、周二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原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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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617/359679.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