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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法院首例校车超载入刑案宣判

 本报讯 (记者 胡旭渝)近日,西平县人民法院判处首例驾驶员因校车超载构成犯罪的刑事案件。当庭宣判被告人葛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两个月,并处罚金8000元。

西平县某幼儿园的司机葛某,55日下午驾驶不具有校车资质的普通中型客车送学生回家途经五沟营镇王阁村时,被正在执勤的民警查获。被查获时,这辆额定载客14人的中型客车上竟载着25名学生,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葛某驾驶无资质校车,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葛某案发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主审法官介绍,20158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将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作了修改,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要处拘役并处罚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超载超速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该案是2015111日《刑法修正案(九)》施行以来,西平县首例校车司机因严重超载入刑案件。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624/361242.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