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印页面

首页 > 新闻公告·公示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梁长明:

你因驻马店市西高种猪场违法占地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以下法律文书:

1.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驿国土执罚告字[2016]053号)

2.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驿国土听告字[2016]053号)

3.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驿土罚决字[2016]053号)

自公告之日起60日为公告期限,公告期限届满,即视为送达。望你在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自己的义务或者行使自己的权利。

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2016624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告知书

驿国土告字〔2016〕第053

驻马店市西高种猪场:

经调查核实,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刘阁街道西高庄梁庄社区占用土地7207平方米建猪舍及配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二、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单位)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请在3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权利

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20166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驿国土告字〔2016〕第053

驻马店市西高种猪场:

经调查,你(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刘阁街道西高庄梁庄社区占用土地7207平方米建猪舍及配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本机关拟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你(单位)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要求上述权利,应当在接到本告知书3日内向我局提出,逾期不提出的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2016621

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书

驿土罚决字(2016)第053

被处罚人: 驻马店市西高种猪场

    人:梁长明

违法地址:刘阁街道西高庄梁庄社区

    由: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

经查,你(单位)在刘阁街道西高庄梁庄社区占用土地7207平方米用于建猪舍及配房。该宗土地未经依法批准,已构成非法占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现场勘测笔录、照片、询问笔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和《河南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及其配套法规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罚: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壹拾肆万肆仟壹佰肆拾元整(144140元整)。

履行方式和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至:驻马店市驿城区非税收入归集专户。账号:1715120309064301695。开户银行:工行文明路支行。逾期不缴纳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每日按照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当事人如不服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市国土资源局或驿城区人民政府法制办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不复议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根据《河南省行政机关执法条例》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驿城区国土资源局

2016621

文章来源:http://www.zmdnews.cn/2016/0625/361460.shtml